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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是什么意思(履职情况怎么描述)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司法体制改革赋予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法律监督职责,公益诉讼的价值目的就是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要求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而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的“杀手锏”就是剑指行政机关的“怠于履职”。

怠于履职的含义:怠于履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积极履行职责,消极作为或者的不作为,不尽职尽责,履职有瑕疵,故意拖拉敷衍,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怠于履职的构成条件:首先,行政机关要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法定职责,即当事人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属于该行政机关特定的职责范围,反之则不能认为该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其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要求履职的请求,已受理或正式立案,并未作出拒绝履职的意思表示,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受理或拒绝立案,只能构成拒绝履职,而不构成怠于履职。再次,行政机关客观上有能力和条件履行职责,只是主观上故意怠慢,或者疏忽过失造成履职瑕疵。如果是客观原因,如行政机关执法条件的限制或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及时正确履行职责的,则不构成怠于履职。

公益诉讼中怠于履职的常见情形:2016年12月最高检公布的第八批指导性案例阐释了部分典型怠于履职情形,一是有的行政机关未尽到法定职责,未能完全消除行政相对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结果。二是有的被告机关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有的被告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了整改通知,并回复了检察机关,但一直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怠于履职”与渎职犯罪中的“滥用职权”的区别: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怠于履职是指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之中;渎职犯罪中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本质区别在于,怠于履职是不作为,应追究行政责任;滥用职权是乱作为,应负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原因: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消极,态度不端,工作怠慢,表现在行动上就是不作为。第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作风不廉洁。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作风不廉洁,执法过程中收受侵权人的钱物等好处,便碍于情面,对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不管,不能严格秉公执法。第三,行政机关服务和保护民生民利观念淡漠。有些行政机关对一些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危害性认识模糊,视而不见,往往是怕伤害侵权人的私利而忽视了公共利益。第四,行政机关“小团体”利益思想严重。表现在行为上就是为了创收只罚款不纠违,以罚代管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公共利益长期处于不法侵害状态。

根治怠于履职的对策:一是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履职能力、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教育和培养。二是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和监管职权的司法监督。三是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立法进程和制度建设,拓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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